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冬冬:让妹子传奇归来私服临危的,是传世直男癌
这样对女性身体的漠视,还不限于男性。《红楼梦》第74回惜春弃丫鬟入画如敝履,恼怒道:快带了她去.或打,或杀,或卖,我一概不管。在大户小姐的眼里,奴婢从来就是可打、可杀、可卖的牲口。
北京酒店女孩被拉拽一事视频中,曾出现多名路人。
在大段抄袭《唐律》的《宋刑统》中,更是把男女受惩罚的双重标准写到了纸上。同一个案子,往往是女性受重罚,如:“诸殴伤妻者,减凡人二等,死者以凡人论。诸妻殴夫,徒一年,若殴伤重者,加凡斗伤三等,死者斩。”即使女子提出离婚,也必须以男子名义题写休书,罗列诸多所谓女子失德之故,根本不考虑女子的人身感受和权益。
唐代男人可借口一条狗抛妻
宋代男主人奸女婢不入罪
是啊是啊,遇上野蛮女友我们也好保护你啊~
秦始皇在会稽刻石中写下:“夫为寄豭,杀之无罪”,就是说,丈夫一旦像种猪一样毫无廉耻地出轨,杀掉他也是倾向于无罪的。从睡虎地出土的秦简来看,秦代以法立国,法远大于礼,应对直男癌的刑罚比比皆是,如丈夫殴打妻子,伤了面容、四肢或者使之手腕脱臼,会受耐刑(剃除须鬓,古人视之为精神打击和公开羞辱),并不因为女性的悍妒或者其他任何理由减罪。同时,如果想和自己的妻子离婚,也必须前往官府登记,而不能自行分居,否则夫妻双方都要被“罚二甲”。这些,甚至连如今的中国都没能做到。尽管不能因此就妄言当时的女性地位高,37传奇私服,但是由于律法严格,不仅是直男动手打女人会受罚,就连直男旁观者也无法坐视不管,因为未能“见义勇为”,也会被罚。这样的先例尽管不是十全十美,但多少让路人甲们,不会因为“家务事”而忽视人身伤害。
宋代笔记《夷坚志》记录一个骇人听闻的杀妾狂魔,凶残度远超为劝酒连杀3位婢女的石崇:“杨政在绍兴间为秦中名将,官至太尉,然资性残忍,嗜杀人。幕僚李叔永宴会中如厕,望两壁间隐隐若人形影,谓为绘画,近视之,不见笔迹,又无面目相貌,凡二三十躯,疑不晓,扣虞兵。兵傍睨前后,知无来者,低语曰:相公姬妾数十人,皆有乐艺,但少不称意,必杖杀之,面剥其皮,自手至足,钉于此壁上,直俟干硬,方举而掷诸水,此其皮迹也。”
日本学者佐竹靖彦在观察《清明上河图》时,就注意到一个现象,北宋热闹的市街上千男一女,如其所言:女性除了归属男性之外,不可能有独立的地位。宋代士大夫家庭的妇女,外出时均遮蔽头面,唐之帷帽是为遮蔽风沙,而宋之盖头则是为了不让其他人看到,单这点不让伊斯兰教。
《唐律疏议》中规定的家庭暴力罪名繁多,可见唐朝直男癌的花样百出。
五代笔记《三水小牍》有一篇非常著名的《非烟传》,讲述了中唐女妾的凄惨遭遇:美艳有才气的非烟,因为从小失亲,受媒婆哄骗,嫁于一个粗鄙暴力的军官为妾,在长期的苦闷中,非烟选择了与邻居诗赋传情,在败露之后,最终被武公业活活鞭打致死。《唐律》把女性当特殊的附属物来看:不伤,无罪;轻伤,小惩;人命,也不用上绞刑架。由于纲常上的道德得势,武公业杀死非烟后,根本没有受到任何法律的制裁,包括非烟为之寄情的邻居,事败后也不过逃窜他乡,还将所遇向他人炫耀,何其可悲!
秦代和汉初,还未诞生董仲舒三纲五常论和刘向《列女传》,儒家的直男癌还未染指女性的道德行为,当时的女性无论是在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,都享有较高的自主权。
揪头发、掐脖子、女孩声嘶力竭呼救——小情侣这么吵架就不用报个警吗?我想起王小波的《猫》中的一段:“在单位里我把这件事对大家说,他们听了以后也那么说。只有我觉得这件事分外的可怕。于是我就经常和别人说起这件事。他们渐渐听腻了。有人对我说:你这个人真没味儿。”北京酒店的一幕,是部分现场与网上的“观众”对挑衅、侮辱甚至殴打女性,看腻了,没味了?真是细思恐极。
对此,诗人白居易传世的文章也提供了佐证。他在担任中书舍人一职时,曾写过一百多篇关心女性的判文、奏章。其中最著名的一篇是揭露家暴、严惩凶犯的《论姚文秀打杀妻状》,文中这样描述这桩惨剧:“姚文秀怒妻颇深,挟恨既久,殴打狼籍,当夜便死。”
白居易的一篇判文描述一位妻子给丈夫送饭,路上遇到饥饿的父亲,将饭食先给了父亲,丈夫怒而出之;另一篇判文则记录了一位妻子在婆婆面前呵斥一条狗,丈夫认为她的行为对母亲不敬,怒而出之。这些啼笑皆非的无错被休现象并不鲜见。
平民如此,名人也不能“免俗”。《黄鹤楼》的作者、令诗仙李白都折服的盛唐才子崔颢就是个直男癌晚期,娶老婆就看脸,娶回家看几年不顺眼了,马上休妻,前后休了四个。所幸他没有生在先秦,若按 “士三出妻,逐于境外”的法例,崔颢早被放逐。
《宋史》记载:南宋时临安府规定:“女使(女婢)不立年限,名为奶娘、厨下女,实为妾终身。”宋代规定男主人淫自家女使不为罪,如唐代主人之奸自家奴婢一般,以维系主人家的体面。宋代的女使尽管有雇佣色彩,但是准“贱民”,人格权利是不完整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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